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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讨债公司:基于债务人恶意拖欠的处置方式
添加时间:2024-11-26   点击:23

2013年1月11日,债权人和债务人签订仪器购销合同,债权人依合同约定向债务人提供了仪器设备,并向其开具了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30万元。债权人履约后,债务人一直在使用该仪器设备,也没有向债权人反馈设备质量的问题,同时也正常向债权人支付货款,但是剩余30000元的质保金债务人一直没有向债权人支付。买方(债务人)保留质保金不付,这在制造业行业是一个普遍现象,即使如该案一样,设备没有质量问题,买方往往保留质保金不予支付,久而久之,应收帐款变为不良账款,甚至变成坏账,长此以往,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因此,虽然该笔欠款金额较小,但像质保金尾款这一类型案件的解决具有典型意义。面对这样的情况,律师在债务人以各种理由推诿的情况下,通过与债务人进行有效的沟通,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使最后一笔尾款得以付清。


【尽职调查】

      

     律师通过实地调查发现,债务人仍在实际经营,虽然有53条诉讼记录,但历史被执行记录及失信记录很少,可以判定债务人目前具有清偿能力。另外,根据债务人的工商信息查询结合信联数据库得知,债务人公司为大连某某国际贸易公司的独资子公司,切该大连贸易公司涉及诉讼记录比较少。另外律师根据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联系到当时债务人签字的王经理。王经理仍在债务人公司,只是换了一个部门,在表明了自己律师身份后,王经理让律师直接和采购部门联系支付尾款事宜,但采购部负责人并不想积极主动解决该笔欠款。朱律师团队经过对债务人公司进行外部和内部深入调查发现,债务人公司拖欠尾款并非是因为无偿还能力,而是因人员变动导致该笔欠款长时间不能解决。找到债务人公司能解决问题的关键人和债务人的弱点是解决该案件的关键所在。


【证据分析】


      律师接受债权人的委托后,随后立即对证据进行了有效整理,通过整理发现有效证据有三组:其一为仪器购销合同,其二为3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三为双方往来财务明细资料。

       

       证据分析如下:

       1.购销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书显示,合同签订时间为2013年1月11日,最后一笔付款时间约定为仪器安装调试一年后的一周内支付。即使按照2013年送货后即安装调试完成,最后一笔尾款的日期已过诉讼时效。

        2.债权人向债务人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时间为2014年7月9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说明债权人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付款期限仍是以合同约定时间为准。

         3.债权人财务记录的债务人付款明细显示,债务人在2013年7月18日通过承兑付款97000元,2013年9月15日通过承兑付款120000元,2013年12月20日通过承兑付款54000元,最终欠款30000元作为最后一笔质保金.以上证据也进一步证明了债务人欠款的事实存在,单纯考虑法律诉讼,该债权仍过了诉讼时效。

          经过律师的考虑分析,保留了和债务人沟通的短信记录以及电话沟通记录等证据;律师函邮寄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