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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讨债公司:离婚前贷款45万转给母亲35万,恶意负债成为法院处理离婚案件难点!
添加时间:2024-11-13   点击:45

在浙江,一起离婚案件因涉及大额贷款转移,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王女士与宗某,原是大学同学,结婚多年并育有两女,但两年前决定离婚。离婚前,宗某突然贷款45万元,并将其中35万元转给母亲,引发王女士的不满和警觉。

案卷材料显示,在宗某2018年首次提起离婚诉讼的10个月前,即2018年1月,他曾向银行申请一笔45万元的贷款,借款用途为建房,王女士还签署了《共同还款承诺书》自愿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事后证明,银行发放这笔贷款后,宗某分次取出存入自己另一银行账户,并先后给其母亲转账35万元。2020年,银行以宗某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已违反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为由向宗某发出提前收贷通知书。

法庭上,王女士提交了一段她跟宗某在2019年4月的聊天录音。这段录音中,宗某称,“我不是过日子的人,我就是玩玩的人,我就是不想要婚姻。”“贷款的时候,我就已经想好要跟你离婚。”

一审法院判决宗某与王女士离婚,两个女儿随王女士生活,宗某支付抚养费每人每月2000元,直到18周岁时止;45万元银行债务本息中的40万元债务本息由宗某承担,另外5万元债务本息由王女士承担。此外,宗某赔偿王女士损害赔偿金、补偿金等合计10万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王女士认为,这笔45万元本息应由宗某承担。宗某则在上诉中提出,45万元贷款本息由夫妻二人各承担一半。宗某称,虽然有35万元转入母亲账户,但用途为用于自己和王女士共同开寿司店以及归还建房债务,因此应当各半担责。

二审判决书显示,金华中院审理认为,关于离婚经济补偿金问题,根据在案证据以及双方工作、生活和居住情况,以及王女士对子女承担了较多的照顾义务,一审酌定宗某支付王女士经济补偿5万元,无明显不妥。关于离婚损害赔偿金问题,根据在案证据,宗某属于婚姻关系存续过程中存在过错的一方,一审酌定宗某支付王女士损害赔偿金5万元,符合本案实际情况。


此外,关于45万元银行贷款问题,从在案证据来看,该笔款项有35万元转账给宗某母亲,宗某未能举证证明该笔转账此后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亦无证据证明王女士对此认可。

2022年夏天,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中关于因向银行贷款而产生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本息的相关判决事项,改判“对于因向银行贷款而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本息由宗某承担”。

2024年6月16日,王女士称,因一直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中关于子女抚养费、损害赔偿金、补偿金等,宗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离婚期间恶意背负债务,成为法院离婚案件的处理难点

案情简介

田女士与王先生于2008年结婚,2011年生育一女。婚姻期间,田女士一边照顾家庭,一边协助王先生经营公司。2022年,田女士偶然发现王先生婚后多次出轨,且同他人已生育一子。田女士备受打击,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并就女儿抚养权、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等事宜提出相应诉求。

庭审中,两人均同意离婚,且对女儿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支付方案等事项没有争议。但双方对于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持不同意见,尤其是针对一笔“夫妻共同债务”存在较大争议。王先生称,2022年双方分居后,其曾向案外人转出一笔500万元的款项,王先生称该笔款项系其向案外人偿还借款。田女士则认为上述款项是王先生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而伪造的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审理

庭审中,王先生为了证明上述500万转账交易是向案外人偿还借款,提交了借据、银行交易明细及收条等证据,其中银行交易明细显示,王先生此前确实收到该案外人转入的500万元。

经查实,王先生承认案外人转入的500万元系经营往来款而非借款,其在与田女士分居期间向该案外人转出的500万元亦非还款,其与案外人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王先生在诉讼过程中隐瞒事实、作出虚假陈述,不仅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亦妨碍了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故法院依法作出司法处罚决定,对王先生罚款人民币2万元。同时,基于王先生上述不诚信行为,以及其婚内出轨并与他人生育子女等情形,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按照田女士70%、王先生30%的比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王先生以“还款”为名转出的500万元亦应予分割,并支持田女士关于10万元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王先生服从司法处罚决定,并已按期缴纳罚款。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未上诉,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